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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62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绥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过义乌市**镇**村文化礼堂门口,乘四周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施某某放在电瓶车前扶手箱内的一只价值人民币4950元的iphone 11手机。现该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施某某。

当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大陈派出所民警在大陈镇团结村文化礼堂门口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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