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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87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0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R0****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国道**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72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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