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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桂RX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富怡路进沙环东路西144米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5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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