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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20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7********,壮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9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HT7****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296省道上行3公里139米(石北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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