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LR****号牌小型轿车由信宜市东镇镇尚文某村往信宜市区城南方向行驶,途经信宜市人民南路城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带梁某某到信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6.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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