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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二部刑不诉〔2019〕12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饮酒后驾驶粤KJT****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信宜市东镇镇六运高速入口附近往信宜市第六小学方向行驶,途径信宜市人民南路人民医院后门门口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梁某甲抽取血液样本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梁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4.54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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