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水电工,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59分左右,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径东风路中心市场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46.4mg/100ml。执勤民警将梁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梁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经查询,梁某某无饮酒驾车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二轮摩托车相片证实其驾驶的系机动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吸测试、人口信息查询及身份证复印件共同证实本案系被设卡查询发现;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有有效驾驶资格;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证实血样来源合法;梁某某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证实其无饮酒驾车被处罚记录,无犯罪记录;
3.梁某某的供述和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前曾饮酒;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状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梁某某驾驶的电驱动二轮车整车系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5.现场照片证实查获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梁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泓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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