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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绿林美食街吃宵夜,期间喝了两罐啤酒。凌晨4时8分左右,梁某某驾驶粤GU****号小型轿车沿湛江市海滨大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海滨大道万达广场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交通警察现场对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2.7mg/100ml。后侦查机关提取梁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85.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当时醉酒程度较轻,未有严重情节;且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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