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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4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0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号。因危险驾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3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83****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瑞路红星花园公交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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