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华区和平路与北新街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6809号),梁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0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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