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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华区和平路与北新街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6809号),梁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0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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