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4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户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宿舍。2020年0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Z****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小迳东路出沧头中路一横路西72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4.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3.鉴定意见;4.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5. 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6.户籍及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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