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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屋**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VQ****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菜园路农业局路段红绿灯处时,停车在路中间睡觉,后执勤民警到现场将其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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