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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案于2019年7月7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 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3****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山路出增江大道北西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4.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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