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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26分,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鹿泉区京赞线西山一中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92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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