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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简单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1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街道*街*村,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梁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 13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辽CP**09号(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三轮摩托车,由江源区孙家堡子街*区5号楼向*区7号楼行驶,行至*区7号楼道口处时,被江源区交警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77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 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较高,但在入住率较低的开放式小区内短距离内行驶,情节较轻,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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