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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途径武宁县新宁镇月山路与青年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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