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070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丽岗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粤K**小型轿车在化州市桔城西路化州大桥西头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梁某某血液进行检验,梁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梁某某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认罪认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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