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青岛市崂山区庙**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月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梁月弟于2019年10月2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崂山区王沙公路由南向北二月二农场对面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0月17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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