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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3197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货车司机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桂某某通过QQ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员(信息不明),向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本拖拉机驾驶证。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在持有该本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过程中,被桐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江南中队交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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