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事水电暖安装,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现住潍坊市寒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持“C1”证醉酒后驾驶鲁V*****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奎文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西50米处时,与李某某 持“C1”证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