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曹某**镇**庄**村**庄**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19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曹某庄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韩集镇伊庄村时被曹某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栗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