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3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天地****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村)。2019年9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7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在桐乡市**镇**路132号**鱼缸店以帮助介绍鱼缸生意获好处费的形式(抵价850元)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收购一只猪鼻龟。经鉴定,猪鼻龟(学名两爪鳖)系被列入《CITES公约》(2005版)附录Ⅱ的濒危、野生保护动物。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扣押清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