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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40********,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自2015年12月以来,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部门非正常信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2018年2月26日、2018年7月19日,经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柳某某在2019年5月9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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