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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庙**号。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酒后驾驶皖******黑色大众轿车从人民路临泉县城关街道办自西向东行驶,行驶到**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5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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