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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甲与朋友柯某乙等人在大冶**湾**餐馆吃饭并饮酒,14时15分许,柯某甲驾驶鄂B*****小车行驶至大冶**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柯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户籍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血样抽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柯某乙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视频;5.被不起诉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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