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农场**场场部小区,家住江西省瑞昌市**新城**栋**单元**室。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酒后驾驶赣G33**号牌小型汽车回家,当其行驶至瑞昌市洋鸡山路段时被瑞昌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1.58mg/100ml。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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