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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41992********,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牧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查某某酒后驾驶甘F****8号轻型栏板货车到亚飞机动车检测站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车管所查验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查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95.5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1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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