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杨钊,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某某甲酒后驾驶陕D****6北京牌普通小型客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路与**路丁字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某某甲血醇浓度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