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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家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栋**号。2013年3月2日,因交通事故逃逸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酒后驾驶苏B****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肃州区成林大厦停车场驶入盘旋西路与雄关路环形路口内,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柏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43.5mg/100ml。2019年12月12日,经委托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柏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04.76mg/100ml,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较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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