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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2********,汉族,高中,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祁阳县**路段时,被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柏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后将柏某某带至祁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备检。2020年8月1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10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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