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1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驾驶一辆川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龙泉驿区公园路由建材路方向往红沙坡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泉驿区公园路二段龙泉山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柏某某呼气测试,结果为88mg/ 100ml,遂带往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柏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柏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5.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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