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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66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电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40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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