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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Z1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宿舍**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琼DU****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中路京华大酒店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林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0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程距离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东方市东方医院出院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林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101.35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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