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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8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社区**路**巷**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社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Z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福路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查车,遂提前靠边停车,随即被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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