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1〕1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沙田七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37mg/l00ml。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9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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