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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0000000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97********,苗族,大学本科,**集团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路**号**幢**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向我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北路西路黔春隧道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贵A****J号小轿车,谢某某驾驶的贵F****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三车受损,经报警后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林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3.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林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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