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车沿福州市五四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福建省电力公司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信息表、闽******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其被查获的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