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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1〕23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2月13日被温州市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暂扣驾驶证一个月,罚款 5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吕燕萍,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9日19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大道与滨海二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认不讳,并有现场照片、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情况、归案经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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