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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139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慧,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9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5****的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330国道直上路路口处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认不讳,并有现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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