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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4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巷**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6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5日05时04分许,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G****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翠岗西人行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61mg/100ml。

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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