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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8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巷**号**户。因危险驾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0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ZN****号牌小型汽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新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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