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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居委会****宿舍****房,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新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张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至次日凌晨4时许。9月14日晚,林某某驾驶琼A0****小型轿车载着张某某一起前往海口市美兰区**路**大厦**栋**房吃饭。22时30分许,吃饭结束,林某某驾驶琼A0****小型轿车载着张某某,途径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和平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检查。民警发现林某某有饮酒嫌疑,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林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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