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8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81********,汉族,河南西峡县人,大学文化程度,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海口市美兰区**岛**路**小区**期**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号**公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朋友张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饭店吃饭喝酒。期间,林某某喝了约一杯青岛纯生牌啤酒。次日凌晨0时许,林某某驾驶者号牌为琼A9****灰色大众牌汽车从美兰区**岛**小区旁边出来,行驶至美兰区和平大道与海甸四东路交叉路口时,追尾陈某某驾驶的琼AT****号牌的丰田牌汽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某当场打电话报警,林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达。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林某某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58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林某某赔偿1.7万元,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余中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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