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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玉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黄某某一同饮酒后,将浙J8AX**号小型轿车交由黄某某驾驶送其至玉某市**镇**村家中。事后,黄某某独自驾驶浙J8AX**号小型轿车,途径玉某市新漩线长钓嘴村路段,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黄某某受伤,经玉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2月13日,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台公司鉴【2020】330号检验报告鉴定,事故发生后所抽取的黄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mg/100m。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明知黄某某饮酒,仍然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予其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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