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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绰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现住浙江省文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浙C7****号小型客车自本县珊溪镇南林路方向行经珊溪镇医院门前地段时被珊溪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移交文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打印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委托/受理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林某某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3.自愿认罪认罚;4.无违法犯罪前科;5.无8种从重情节。综上,根据林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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