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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银行南宁分行**,户籍地: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0时许,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R号牌小型客车从青某某**路**号东**出发,行至竹溪大道临时检查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案发时林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9.0 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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