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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城**区**号楼,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00时09分,林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粤VV7***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琶洲桥底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2mg/100mL,林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林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7.6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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