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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8时32分许,林某某醉酒驾驶苏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25省道莒县**镇***村宏**饭店门口处,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林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等书证;3.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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