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8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缺少丈夫刘某某(另案处理)的户籍证明,无法向瑞安市**镇**社区申请瑞安市双农独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障(每年约2000余元)。刘某某遂于同年7月30日在淘宝上找到一家名为“**印章”的淘宝店,通过店主陈某某(另案处理)伪造“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分局**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一枚,并让陈某某直接发货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将刘某某发给她的“户籍证明”字样打印出来,并加盖上述伪造的印章,向瑞安市**镇**社区申报瑞安市双农独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障。截止案发,瑞安市双农独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障款项尚未发放。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枚伪造的“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分局**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双农独女户社保保障申报材料、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案件相关材料、复函、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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