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晋江市**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林某乙及林某乙(已作存疑不起诉)未经批准在晋江市内坑镇**村向罗某某(已判刑)等人购买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淘汰猪共计622345公斤(价值人民币5289932.5元)后,转卖给林某丙(已判刑)、傅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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