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铁检刑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路**小区**单元**中户,因涉嫌诈骗罪,经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逮捕。因涉嫌诈骗罪,经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义井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鸿飞,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对外宣称认识铁路领导,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铁路招工信息,以能办理铁路工作为名,诈骗15名被害人人民币203万元,用于赌博、购置车辆。为掩盖诈骗真相,2019年6月至8月间,刘某先将其编辑的虚假办理铁路工作信息通过微信发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指使杨某再复制给刘某,由其再转发给被害人,对被害人谎称是铁路领导微信承诺的信息,并指使杨某在和被害人通话中,对被害人以铁路领导身份,虚假承诺被害人能够办理铁路工作,误使被害人再次信以为真,致使被害人部分损失案发至今未能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杨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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