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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2********,苗族,高中文化,系**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市场**栋**单元**层**号,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贵H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凯里市三棵树镇寨瓦村往三棵树镇方向行驶。20时3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黎炉线250KM+300M(小地名:三棵树镇人民法庭) 路段处时,追尾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贵HS****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民警对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抽取其血样送至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24mg/l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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